(2010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和改进对全省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按照《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有关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公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以下简称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职高专学校)。本办法适用于省委管理的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和省委委托省委组织部管理的高等学校领导人员。
(一)本科学校的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党委常委;
(二)本科学校的校长、副校长;
(三)高职高专学校的党委书记、校长;
(四)其他由省委管理和省委委托省委组织部管理的高等学校领导人员。
第三条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权利与责任义务相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五)委任、选任、聘任相结合原则;
(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党的宗旨,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熟悉现代大学制度和高等学校的管理、运行机制,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经验。有较强的战略规划能力、科学决策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能力。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能够创造性地解决教育改革和学校发展的实际问题。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作风民主,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
(四)担任高等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的,应当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学术水平,有先进的办学治校理念、有较强的宏观驾驭能力和教育资源整合能力,能够把握国内外高等教育发展趋势,有较开阔的国际视野和较强的国际合作能力。
(五)身体健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五条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担任校长的,一般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交流到高等学校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二)担任高等学校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担任高等学校副职的,应当具有下一层级正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未满三年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在高等学校内部提拔担任副职的,一般应当有院系领导岗位的工作经历。
(四)担任高等学校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六条 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和学校招聘的领导人员,根据需要确定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三章 职数和任期
第七条 根据高等学校规模大小和实际情况确定校级领导班子职数。
(一)高等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本科学校党委领导班子一般实行常委制,党委常委中专职党务干部不少于二分之一。
(二) 省属骨干大学校级领导职数不超过11人,其中党委领导班子成员9人,设党委书记1人,副书记2人(含兼职),纪委书记1人,党委常委5人;行政领导班子成员6人,设校长1人,副校长5人。一般本科学校校级领导职数不超过9人,其中党委领导班子成员7人,设党委书记1人,副书记2人(含兼职),纪委书记1人,党委常委3人;行政领导班子成员5人,设校长1人,副校长 4人。高职高专学校校级领导职数不超过7人,设党委书记1人,副书记2人(含兼职),纪委书记1人;校长1人,副校长3人。
(三)本科学校领导班子一般应配备妇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第八条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5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但一般任满两个任期后不再连任。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选拔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选拔、公开选拔、学校招聘等方式进行。在学校内部提拔副校长,一般采取竞争选拔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以下简称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教育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选拔工作。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沟通提名
1、提拔担任本科学校正职和高职高专学校正职,拟提拔人选经组织推荐和个人署名推荐,分别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委教育工委汇总推荐情况,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按程序进行沟通,差额或等额提出拟任职人选初步意向。
2、在本科学校内部提任副职,拟提拔人选一般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署名推荐和教职工代表推荐,由学校党委汇总推荐情况并进行酝酿后,向省委教育工委提出差额推荐人选(推荐人选与拟提拔人选比例不小于3∶1)。酝酿过程中,学校党委应当充分考虑校长推荐的副校长人选。省委教育工委对学校党委推荐人选进行研究酝酿,按程序进行沟通,差额确定预提名人选(预提名人选与拟提拔人选比例不小于2∶1)。
交流提任本科学校副职,拟提拔人选经组织推荐和个人署名推荐,由省委教育工委汇总推荐情况,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按程序进行沟通,差额或等额提出拟任职人选初步意向。
(二)民主推荐
1、提任高等学校正职,通过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方式产生拟提拔人选。
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范围是: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中层领导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驻校的市级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参加个别谈话推荐范围是: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中层正职。谈话人员比例应达到规定范围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一般不少于30人。
高职高专学校会议投票推荐范围可扩大到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从党政机关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提拔到高等学校任职的人选,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范围,可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掌握。
2、提任本科学校副职,已提出预提名人选的,应当向参加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人员提供预提名人选基本情况,进行等额或差额定向推荐;未提出预提名人选的,通过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方式产生拟提拔人选。参加推荐的人员范围与提任正职参加推荐的人员范围相同。
(三)确定考察对象
省委组织部和省委教育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等额或差额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已提出预提名人选的,定向推荐得票未达到参加推荐人数二分之一的,一般不列为考察对象;未提出预提名人选的,所推荐人选会议推荐得票未达到参加推荐人数三分之一、谈话推荐得票未达到参加推荐人数二分之一的,一般不列为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有关提名意见,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以及岗位需要等情况研究确定,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四)组织考察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查阅资料、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考察对象进行综合评价。
2、考察谈话的范围:考察拟提拔人选时,个别谈话人员范围一般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综合部门正职、考察对象所在院系或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所属单位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在院系、部门人数较少的,可按照知情度、关联度原则,适当扩大考察范围。考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交流的拟提拔人选时,个别谈话人员范围可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掌握。
3、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两年的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
4、实行考察预告制。开始考察前,考察组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考察对象基本信息,考察时间,考察组成员、驻地、联系电话等。
(五)征求意见
省委组织部将考察对象名单送省纪委征求意见,了解考察对象廉政等方面情况。其中,对拟任高职高专学校正职、本科学校副职的考察对象,要由省委教育工委征求省教育纪工委或考察对象所在地方纪委和部门党组(党委)的意见。
(六)提出任用建议
提任本科学校正职的,由省委组织部综合分析考察结果,向省委提出任用意见;提任高职高专学校正职和本科学校副职的,由省委教育工委向省委组织部提出任用意见。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竞争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在本学校公布竞争职位和任职资格条件。
(二)个人报名,学校党委进行资格审查。
(三)差额民主推荐。通过会议投票方式,在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中差额推荐产生参加竞争选拔的人选。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同第十一条规定的会议投票推荐范围。竞争选拔人选与竞争职位比例不小于2∶1。对推荐得票过少的人员,不列为竞争选拔人选。
(四)竞争演讲。召开竞争演讲会议,由竞争选拔人选进行演讲。内容包括:本人基本情况,主要工作经历与实绩,对竞争职位的工作设想等。参加竞争演讲会议的人员范围一般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中层正职。
(五)等额民主推荐。参加竞争演讲会议人员根据竞争演讲情况,对竞争职位人选进行等额推荐。
(六)根据等额民主推荐结果,由省委组织部或省委教育工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七)组织考察(同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八)征求意见(同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省委组织部或省委教育工委研究提出任用意见。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公开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面向社会公布选拔职位及职位说明、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等有关安排。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组织考试。考试分笔试和面试。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根据笔试、面试成绩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
(四)根据考试结果,由省委组织部或省委教育工委研究,等额或差额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同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六)征求意见(同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省外的考察对象,还要征求其所在地方和单位党委、纪委的意见)。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省委组织部或省委教育工委研究提出任用意见。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需要,可以从省外、国外招聘有学术或业务专长的高层次人才担任副校长。每所高等学校可招聘1至2名,不占领导班子职数。学校招聘副校长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经学校党委集体研究,确定招聘副校长的岗位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本科学校招聘副校长,须报经省委组织部和省委教育工委同意后实施。
(二)由校长等额或差额提出聘用人选。
(三)由学校的学术委员会对人选进行评价,党委组织部门对人选进行考察,综合提出聘用意见。
(四)学校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聘用人选。
(五)学校将聘用人选情况报省委教育工委备案。
第五章 讨论决定和任职
第十五条 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根据省委组织部或省委教育工委反馈的情况,经集体研究,向省委呈报推荐干部任用的请示及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对拟任免的本科学校正职,由省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提出任免意见后,提交省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拟任免的高职高专学校正职和本科学校副职,由省委教育工委研究提出任免意见后,提交省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由省委组织部代省委审批。
第十七条 新提拔高等学校领导人员任职,应当经过任前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八条 任用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可以采用委任制、选任制和聘任制。
第十九条 担任本科学校党委书记,由省委任命;担任本科学校校长,经省委批准后,由省政府任命;担任高职高专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和本科学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党委常委,由省委组织部代省委任命。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党委在换届时,本科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和高职高专学校党委书记人选,由上届党委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省委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本科学校纪委书记,由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产生,经党的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聘的副校长,由校长履行聘用手续。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定学校与聘用副校长的工作关系,明确聘用期限、薪酬和双方的责任、义务、权利。聘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工作需要的,可以续聘。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三条 对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分为任期考核评价和年度考核评价。对学校招聘副校长的考核评价由所聘任的学校负责。
第二十四条 对高等学校领导班子要突出考核评价其思想政治建设、办学治校业绩、领导科学发展能力以及作风形象等方面的情况。对高等学校领导人员主要考核评价其政治素质、领导能力、工作实绩、作风形象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价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二十七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培养、激励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加强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每5年安排一轮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到省及以上党校或行政学院参加培训。新任职的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在其任职一年内安排岗位培训。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到国内外学习进修,拓宽视野,提高学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加强高等学校后备干部队伍建设。选拔高等学校后备干部,应当扩大视野、拓宽渠道、坚持条件、发扬民主、严格考察,经高等学校党委研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省委组织部或省委教育工委研究确定。加强后备干部的培训锻炼,定期安排后备干部到省内外高等学校挂职锻炼,有计划地推进后备干部到县(市、区)和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工作。
第三十条 加大高等学校分配制度改革力度,积极探索高等学校领导人员收入分配的形式和办法。将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工资、津贴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直接挂钩,与考核结果挂钩,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功能。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正确使用手中权力,廉洁从业,严格自律。建立并落实高等学校主要领导人员问责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干部选拔任用相关监督制度、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任职回避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积极构建高等学校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
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违纪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由省纪委、监察厅和省教育纪工委负责查处。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由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负责查处。
第三十二条 加强民主监督。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作用,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坚持教职工代表对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制度。涉及工资收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等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必须充分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八章 交流和退出
第三十三条 实行高等学校领导人员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因优化高等学校领导班子结构等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同一职位任职时间较长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三十四条 在同一职位上任满两个任期、或同一职位任职时间满12年的,应当交流;在同一高等学校同一职务层次任职时间满12年的,应当交流。新提拔担任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应当有计划的安排交流任职。高等学校纪委书记一般应当交流任职。
在高等学校之间交流的领导人员,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或在退休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原工作学校安置。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
(一)距任职年龄界限不满3年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便交流的;
(三)因工作特殊需要不宜交流的;
(四)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交流可以在高等学校之间,也可在高等学校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
第三十七条 健全高等学校领导人员退出机制,完善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免职、撤职、辞职、解聘、退休制度。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一)年龄满60周岁的;
(二)在同一职位上任满两个任期、或同一职位任职时间满12年,又不适宜交流任职的;
(三)在同一高等学校同一职务层次任职时间满12年,又不适宜交流任职的;
(四)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在任期(年度)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未达到称职,经组织考核不胜任现职的;
(六)个人自愿辞职或者按规定应当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七)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八)学校招聘的副校长聘用期满未续聘的;
(九)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免职后,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延期退休。延期退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
(一)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常委、委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二)所指导的研究生已经完成学业的;
(三)各类专家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四)因工作需要超期任职,已完成相关工作的;
(五)其他政策规定的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高职高专学校副职领导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